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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中多份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的结算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效力。
    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对于两份争议合同之间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自己。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上诉人(一审原告、 反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一建),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1幢。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北路107号。
    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
    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之前,昌隆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江苏一建作为承包方签订了《金色和园基坑支护合同》,将金色和园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委托江苏一建施工。合同上未载明签约时间。
    2009年9月28日,江苏一建、昌隆公司、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对案涉工程结构和电气施工图纸进行了四方会审。在履行招投标程序之前,江苏一建已经完成了案涉工程部分楼栋的定位测量、基础放线、基础垫层等施工内容。
    2009年12月1日,经履行招投标程序,昌隆公司确定江苏一建为其所开发金色和园住宅工程项目的中标人,并向江苏一建发出《中标通知书》,昌隆公司招标文件载明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2009年12月8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备案合同》,约定由江苏一建承包昌隆公司开发的金色和园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110998平方米,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标识的全部土建、水暖、电气、电梯、消防、通风等工程的施工安装;开工日期为2009年12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12月7日,工期总日历天数730天;合同价款为131839227.62元。在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3.2条,原载明“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按施工图纸结算,材料价格调整、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按实调整,执行2008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双方协议或约定”,后双方将该约定划掉,改为“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之外,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之内”,“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单位三方签证按总价下浮3%进行调整”,在上述修改处均加盖有双方公章;专用条款第28.1条约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均应符合国标及设计要求,主要材料及新型材料由发包人认质认价。”该份协议于2009年12月30日在唐山市建设局进行了备案。
    2009年12月28日,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该补充协议是对金色和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补充条款进行的明确,作为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协议第一条约定,合同开竣工日期为2009年9月30日至2011年9月15日;第三条约定,承包依据是中建北京设计研究院设计的经审查和会审交底后金色和园施工图纸、作法变更(附件1),主要材料认质认价范围(附件2),国家、省市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标准;第四条约定,结算方式:本工程执行河北省2008年定额及相关文件,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总造价降3%。施工及验收阶段以暂定价作为拨款依据。18层住宅地上部分暂定1200元/平方米,18层以下住宅地上部分暂定1000元/平方米,地下部分(含人防)暂定1625元/平方米。第五条约定,价格调整:本工程材料由甲方认质认价(认质认价范围详见附件2),乙方应提前上报材料计划,材料进场前由甲方确认材料价格,材料进场后由甲、乙、监理三方共同确认进场数量,价格以甲方的认价单为准。进场材料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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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5:3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