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理记账公司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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