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背书可以附有条件吗 |
释义 | 背书不可以附有条件,具体如下: 1、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具有法律效力的背书形式有: 1、不得附有条件; 2、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3、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空白背书的票据转让方式如下: 1、以单纯交付票据的方式转让。以空白背书方式取得的票据,由于票据上并未记载持票人的名称,所以,他在转让该票据时,只要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受让人,就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法律效力; 2、再以空白背书的方式转让。即以空白背书方式取得的票据再转让时,由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章,但并不记载受让人的名称,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后即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法律效力; 3、由空白背书票据转为记名背书票据。即取得空白背书票据的人,冉行转让票据时,在自己背书签章时,同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完成背书行为。 综上所述,背书附条件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票据也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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