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等组成联合督查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市委政法委负责铁路沿线环境治理中铁路护路联防等工作。市委社治委负责鼓励、引导社区居民、社区规划师参与城乡环境治理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宣传动员、文创街区打造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目标考核等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按程序进行项目立项等工作。市经信局负责电力和通信设施整治和信息亭管理等工作。市教育局负责校园内及周边环境治理、环境治理宣传教育进校园等工作。市民宗局负责协调处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交通秩序管理,治安管理设施、指路标志等交安设施和路名牌的整治提升等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