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市职工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
释义 | 一、广州市职工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1、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2、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及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二、广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广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两部分。一次性补助金: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工资。伤残津贴: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一级伤残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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