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租赁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由法条可知,出租柜台的出租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赔偿责。而出租场地的出租者是不需要的,原因在于其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也就是说,消费者无权要求出租方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出租柜台和出租场地所要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