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场公共区域出租是否合法 |
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已经作为公摊面积向各租户进行了租赁,则出租人再将部分公共走道交给租户独占使用,并收取使用费,则出租人的许可行为实质上属于重复租赁的行为;不仅构成出租方对各租户的违约,而且会造成“公共走道使用许可条款”的无效,一旦许可条款无效,则必然产生租户对于装修装饰损失及已付使用费返还等法律纠纷。假如出租方确实存在将公共走道重复租赁的事实,则出租方对于公共走道无效许可而产生的装修装饰损失和已付使用费将承担至少一半以上的赔偿责任和返还责任。因此,出租方对公共走道的许可使用应慎重实行。 一、房租到期把装修砸了是否是违法的 房屋租赁到期,不续租的,承租人可以把自己对该租赁房屋的装修进行拆除,这不违法,但不能对租赁房屋造成损毁,如果造成损毁,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对于可分离、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因房屋租期届满或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依据所有权归属原则,承租人可以拆除取回。 承租人取回时不以出租人是否同意为条件,因为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 即使当初租房时出租人没有同意承租人进行装饰装修,承租人仍有权取回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因为这对出租人并没有造成任何影响。 但是不能对出租人的房屋造成毁损,如果实在是不可避免,那么承租人就应恢复原状,这是承租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租赁期满承租人不搬迁如何处理 租赁期满承租人不搬迁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出租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租客搬出房屋并承担自租赁期满后到实际搬出房屋时止的使用费(可以以前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计算),并可要求租客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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