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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
释义
    /script
    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
    关于证据能力
    《规则》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属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较之于原先私自录音录像,不能成为证据的司法解释,应当说是一个进步,也就是说,它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根据该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概念仍然是十分抽象和宽泛的,一方面,“合法权益”的概念是很广泛的,因为它不完全是法律上类型化的权利,需要由法官根据个案来判断和确定,这也给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构成侵权是不确定的,如果确已构成侵权行为,则应当按照侵权的规定和要件来判断,但此处所说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不一定构成侵权,例如可能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损害,或者其具有抗辩事由等,但正因为这一概念并不等同于侵权,由此其伸缩性和任意性更大,例如,实践中出现的聘请私人侦探跟踪、盯梢、拍照,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我认为,民事证据的排除应当严格限定在如下四种情况:
    第一,以犯罪的手段或方法获取的;
    第二,以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或手段获取的;
    第三,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手段或方法获取的;
    第四,有提出证据负担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行为而未提出的。
    一、录音作为离婚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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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2:1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