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
释义 | 怎样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做出取舍。 一、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质证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一)、合法性,主要是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举证质证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真实性,主要是指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不能是虚构伪造的虚假证据,对于证据真实性的要求,在庭审时,需要当事人将证据原件一并带上,准备接受对方质证。 (三)、关联性,主要是要求出示的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有关联,如果举证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但是没有与案件相关联,仍然是无效证据。 二、录音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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