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购买保险能开发票。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2、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3、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 4、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人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结清代征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本着既加强源泉控管,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以下简称《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委托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代征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权利许可证照、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 第八条 税务机关可以与代征人签订代开发票书面协议并委托代征人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发票书面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代开的普通发票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 代开发票书面协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