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解决配偶户口新规 |
释义 | 北京解决配偶户口新规为: 第一种情况为外省市的农业户口或无业人员夫妻投靠入京非农业户口的。 申请人需年满45岁且结婚满10年;若其是年满46岁且不满55岁,则结婚需满5年;若其年满55岁以上,则结婚需满2年。 被投靠人是北京市的不是农业户口并且在北京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第二种情况为外省市的农业户口或无业人员夫妻投靠入京农业户口的。 位于城六区的结婚须满8年而在远郊区的则结婚须满5年。其为别的省市的农业户口或者为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士。被投靠人拥有北京市的农业户口并且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北京夫妻投靠落户办理条件: 1、如果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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