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有的特点决定了企业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出资人和国有股东要通过治理程序约束国有企业的无序投资,减少重复投资,将有限的国有资本集中到需要国有资本发挥作用的领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