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据收集指引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在民事、经济纠纷诉讼中,大家应该围绕纠纷事实全面收集证据,使收集的证据足以反映纠纷的来龙去脉和关键情节,从而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收集证据材料时,思路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法律关系形成之时,应注意收集对方主体的身份资料。没有明确的被告,不能提供被告的主体资料复印件(企业的营业执照、个人的身份证或居住证),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案件的。 2、收集反映双方民事、经济法律关系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合同书、验货单、付款凭证、有双方签字的会议纪要、有邮寄回执单和投妥证明的往来文件资料、借条、收条、对方签收的任何文件等等。在法律关系形成之时到纠纷出现之前,双方当事人都愿意积极沟通并形成书面文件,这个时候有意识的收集证据比较容易。 3、收集反映违约事实或者存在损害事实的证据材料。如:对方违反当初双方约定的证据材料、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受伤的医疗病历本、证明存在损害事实的鉴定报告、报案回执单、记录损害事实发生时的录音录像等; 4、收集已遭受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医疗发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质量不达标的工程造价凭证、付款的发票等等。民事、经济纠纷的诉求往往包括了赔偿损失,除法律有明确赔偿的方式方法外(如:劳动补偿的计算方法),赔偿诉求需得到支持一般都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有实际损失的发生和损失的大小。同时,收集证据应注意的几点: 1、应该采取合法手段收集证据材料。否则,可能因触发其他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已非法收集的证据也不被采纳。 2、应积极主动及时的收集证据材料。很多证据材料会因为时过境迁而消失,或者发生纠纷时已被人销毁。所以,证据的收集还受限于时间等因素。其实,只要大家平时办理事情规范一点和谨慎点,重要事情沟通或更改应有意识的采取书面形式,很多证据自然而然就已经收集到了,而不需要等到发生纠纷时再回头去寻找和收集。 3、应尽量收集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在民事、经济纠纷中往往是指原件)和直接证据(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4、与对方发生争议时,尽量多与对方保留沟通的渠道,并有针对性的补充收集证据材料。在存在争议时,不应马上关闭交流沟通的渠道,与对方彻底形成对立的关系。相反,在争议协商解决无结果的时候,应继续保留沟通的渠道,边继续进行沟通协商,边咨询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补全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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