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为了避免证据的损毁导致危害发生,危险扩大等情况,依法对相关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对相关主体的财物进行暂时控制的行为。由此保证在控制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为七天,行政机关应该在七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