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定额发票盖单位公章有用。定额发票需要由开具单位加盖发票专用章,未盖章的发票无效,不能作为报销凭证和记账依据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论是定额发票而是不定额发票,都需要由开具单位加盖发票专用章,未盖章的发票无效,不能作为报销凭证和记账依据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具发票时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单位的实际情况咨询确认。建议大家提前与公司协商,了解好相关的知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