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关系是否已经名存实亡? |
释义 | 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中,一方下落不明或逃避诉讼时,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尽管少了协商的办法且需要更长时间,但法律上仍可通过诉讼解决,不存在离不了婚也结不了婚的问题。 法律分析 这是最近本人接受一当事人咨询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是经常出现的,本人也接受过许多这方面的咨询,去年曾代理过这方面的一起离婚诉讼。考虑到咨询过这个问题的当事人还比较多,因此,把这个问题写成日志,大家参考。 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由于一方不出面或逃避,因此会产生一些实际上的麻烦。所以很多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后,不知道到底怎么办,因为不能找到对方或联系不上或联系上了对方,而对方逃避,所以担心离不成婚也结不成婚。 这种情况下,双方不能协议离婚,而离婚的必经过程序——调解也就不可能了。所以,就只剩下最后一种办法——判决离婚。而一方不出现或逃避诉讼义务则会给法院的审理带来麻烦。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较一般的正常离婚会多一些实际的麻烦,但并不是当事人所认为的,就不能离婚了。同样,针对这种一方逃避诉讼的情况,法律上也有很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因此,对于这类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即使一方下落不明或逃避诉讼,也可以采取法律上的措施,解除婚姻关系,不过,比正常的离婚而言少了协商的办法和多了诉讼的时间。但从法律上讲,也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因此,不存在离不了婚也结不了婚。 结语 对于这类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即使一方下落不明或逃避诉讼,也可以采取法律上的措施,解除婚姻关系。尽管与正常离婚相比,少了协商的办法,多了诉讼的时间,但从法律上讲,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解决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因此,不存在离不了婚也结不了婚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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