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逾期罚款吗 |
释义 | 个体工商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年度信息公示的,不会进行罚款,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将个体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名称预先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有效期限。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使用名称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登记;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必须申请名称预先登记。名称预先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4、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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