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在上诉中表达对赔偿金额的不满意? |
释义 | 当事人对赔偿方式不满意不能申诉。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证据错误或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错误的才有权向法院申诉,只是对于赔偿方式不满意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因此不可以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法院民事判决不满,上诉期过后该怎么办? 民事诉讼败诉后,在上诉期内,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作出判决、裁定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超过上诉期的,无权提起上诉,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实在存在过错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能代写诉求吗? 诉状既可以自己写,也可以委托律师写,但是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建议由律师来书写。不论由哪一方写诉状都是一样的具有法律效力,诉状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投诉的诉求文件能写吗? 投诉书的写法为应当载明投诉者的姓名、地址、性别、单位团体名称、国籍、职业、联系电话;被投诉者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投诉的事实与理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缓刑犯了什么错误后才会被司法人员警告?还是司法人员对我不满意,所以警告我? 法院判缓刑后的程序:当事人在接到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之后,应该携执行通知到司法局报到,被判处缓刑的当事人在报到后,司法局会出具报道单,该当事人再持报到单到具体经办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定期按要求报到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不知情的时候,银行卡被冻住了,本人不在当地,该怎么办?本人能不去,直接委托律师处理? 通过身边的电话拨打银行服务电话,进行口头挂失,不法分子有可能盗刷信息泄露人的银行卡,所以应该及时挂失、补办银行卡修改密码。口头挂失之后,在有效日期内,去指定的银行办理正式挂失,否则卡内资金自动解冻。若遇到银行卡持有人在外地,不能及时办理,可委托他人办理正式挂失。委托人在办理正式挂失的时候需携带本人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信息泄露也不要急,因为办理一些重要事务,均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的,并且会核对身份证与本人一定要相符。只要原件不丢,就基本没什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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