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低于成本销售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
释义 | 不是所有低于成本销售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低价倾销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 (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这里的低价倾销,如上所述,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构成倾销并非以低于成本价为条件,这一点不同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3)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因此,并非一时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而是较长时间以较大的市场投放量低价倾销。 但是以下四种情况除外: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吗 不正当竞争行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认是否属于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有: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6.附条件交易行为;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有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以及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七条 该规定第二条所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是指: (一) 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二) 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 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 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三) 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生 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四) 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 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五) 通过以物抵债,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 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六) 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 厂价 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七) 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 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 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八) 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生产企业 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 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九) 采用其他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 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 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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