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就业补贴政策,2016年1月1日起,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满1年给予个人2000元的就业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2、购房补贴政策,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毕业十年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且申报时在甬就业创业的创客人才、基础人才,在甬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唯一住房的,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2%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3、研究生住房补贴范围 4、派遣期内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就业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除外);2016年以后首次来青就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研究生住房补贴条件。 5、研究生住房补贴标准,自2016年9月起执行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新政策。补贴标准为:硕士研究生800元/月,博士研究生1200元/月,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1200元/月,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1500元/月。 派遣期内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就业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除外);2016年以后首次来青就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研究生住房补贴条件。 法律依据:《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第三条安家补助发放形式凡符合条件享受安家补助的高层次人才,申报时已在甬购房的,凭本人在甬购房合同(期房)或房产证件(二手房)或不动产权证可申请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