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人才落户条件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人员,在南京市就业参保半年即可落户。户口迁移登记应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落户原则。申请人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城镇地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登记为家庭户。落户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落户本人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 法律依据: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 二、放宽大专学历人员落户我市条件。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人员,在我市就业参保半年即可落户。 (一)办理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 5、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落户地址。户口迁移登记应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落户原则。 申请人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城镇地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登记为家庭户。落户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落户本人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 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在工作单位设立的单位集体户登记落户,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未设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登记落户,并提交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书。 上述落户条件均不具备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社区的社区户登记落户。 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社区户登记户口的,向所属地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办理中需证明本人在宁无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无房证明;证明本人在宁无直系亲属、单位集体户等落户条件的,需提交书面承诺书进行承诺。 办理中,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申请资格,并按照《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纳入自然人的失信信息记录;已办理落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 (三)办理时限。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批结果。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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