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部影片必须在取得什么后方可在境内发行放映 |
释义 | 一部影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放映。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一、版权可以转让的部分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中可以转让的权利有以下: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什么是录音录像制品 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录音录像制品与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是不同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是指将人录制好的录音录像制品进行翻录复制得到的产品,就如同图书是作者原件手稿的复制本,市场上销售的录音磁带、录像带、cd、dvd等大多都是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 录音录像制作者可以是自然人,如现在很流行的dv作品就是一般公民自己用数码摄录机拍摄的;更多情况下是法人,如广播电视大学将某教师的讲课录制成录像带。录音录像制作者与音像出版者也是有差别的。前者一般是由自己录制原始音像制品,后者则是将其复制发行,类似于图书出版者。 这里还需要区分的是录像制品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都将一系列相关形象、图像固定或摄制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而录像制品却属于邻接权所保护的范围,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摄制过程中是否包含创造性。录像制品往往是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和表演较机械的加以录制,经过必要的技术处理制作而成的,如将授课内容、舞台表演等录制成录像制品。而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往往有导演、摄制者等相关人员的艺术性创造在内。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录像作品实际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不同于录像制品。作者对其享有的是著作权,而不是录像制作者权。 另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都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著作权中可以转让包括的权利有以下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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