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借款人和出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2)银行认可的个人权利凭证原件(3)凭密码、印鉴支取的权利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必须按经办行的要求验证密码、印鉴(4)如所质押的个人权利为第三人所有的,应提供出质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文件(5)银行规定的其它文件和资料。《贷款通则》第三十五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同时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资料:(一)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二)自然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信状况证明(三)法人、其他组织必须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必须经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企(事)业法人还应提供贷款卡(号)(四)抵押物(质物)清单、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五)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