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提供伪造、变造的 出入境证件罪 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的,应当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客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 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