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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租房子能享受业主权利吗?
释义
    租房户享受部分业主权利。正常情况下租房户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暂时的获得房屋的使用权,依法享有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一并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获得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
    一、商业秘密权包括哪些权利?
    商业秘密权包括的权利如下:1、占有权。商业秘密的占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是商业秘密带来竞争优势的前提。这种控制与管理包括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与使用。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照商业秘密的性质和用途对商业秘密加以利用。权利人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他人不得干涉。在法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非权利人也可以使用该商业秘密。3、收益权。收益权即收取商业秘密带来的利益。权利人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也可以通过转让商业秘密,从受让人那里获得经济利益。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商业秘密。
    二、车位有产权和无产权的区别
    车位有产权和无产权的区别在于:
    1、使用年限。有产权的车位产权年限一般为70年,无产权的车位只有使用权20年;
    2、使用区别。有产权车位可以交易,无产权车位只能出让使用权;
    3、权利方面。有产权的车位,产权人通过产权登记的方式,确立产权人对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等;没有产权的车位,一般是通过协议的方式取得对车位的使用权,在租期届满时使用权也就消失。
    三、买车位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明确车位产权。选车位是购房者要注意看车位是否归开发商所有,即开发商是否拥有所有权;
    2、小区的公共空地。小区的公共空地不是属于可销售的面积,有的开发商在公共空地上随意画个线就卖给业主,有的按月出租。但其实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
    3、无约定的地下车位。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4、已被公摊的地下车位。如果地下车位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
    四、小区停车位纠纷的处理如下:
    1、开发商对车位享有所有权,该部分车位就可以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赠与等等,业主为使用车位而进行的购买或者租用应当为此支付相应的对价。开发商进行项目开发时,单独规划、设计并施工建设的车位,如果该部分车位没有纳入小区整体的公摊,那么该部分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当然有权利对其进行处分,包括出售;
    2、如果该部分车位纳入了小区的公摊,其所有权属于小区所有业主,开发商当然无权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即使其存在没有出售的存量房,也仅仅属于业主中的一员,无权行使应当由全体业主行使的权利。即使受到全体业主的授权,或者属于推定授权或者事后得到了业主的追认,该部分出售、出租或其他形式的盈利所得也应当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果事后不能得到业主的追认,那么对该部分车位的处分行为即为无效,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购房者在买房时,一般也会考虑购买车位,而车位有两种,一种是有产权的,另一种是没有产权的。有产权的车位产权年限一般为70年,无产权的车位只有使用权20年。有产权车位可以交易,无产权车位只能出让使用权。
    五、直管公房政策
    1、房屋新增“居住权”,并且居住权不受房屋买卖、继承等因素影响。2、住宅70年产权到期后,自动续期,落地。3、小区共有部分收益,归业主享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4、房子不解除抵押,可直接过户。房子已经设定了抵押,抵押人也就是产权人仍然可以将房子出售。设立抵押的房子可以卖,抵押权可以跟着房子走,就是说可以带着抵押权卖。5、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任何物权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自动失效。相对来说,住宅租赁超过20年的很少。6、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厨房、阳台、储藏室、卫生间这些,都属于非居住空间,即便改造后也不得用于出租,否则可以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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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