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方法有哪些 |
释义 | 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各异,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表格定额赔偿法。日本对交通事故、公害等赔偿采用此法,即将精神损害进行等级划分,制定固定的赔偿表格,对每个精神损害的级别确定不同的标准,法官在审案时只要查表就可确定赔偿数额。如按照1994年《汽车赔偿责任保险的查定纲要》的规定,对因交通事故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的,将伤害分为1—14级,分别予以1150万元至31万日元不等的抚慰金赔偿。 2、按日赔偿法。如丹麦曾经规定,侵害人对躺在病床上的病人每日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丹麦克朗,对其他病人每日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7.5丹麦克朗,在1968年以后,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分别提高到25和10丹麦克朗。该标准已经注意到了精神损害中受害人精神健康受损的情况,并对住院和就诊的赔偿标准作了区分,以治疗时间来确定赔偿数额(精确到日),有其科学性。 3、限定最高额赔偿法。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在此数额之下,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自由心证酌定。埃塞俄比亚、墨西哥、哥伦比亚、捷克等国家采用此法。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116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能超过1000埃塞俄比亚元。”1928年《墨西哥联邦民法典》第1916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额最高为其财产损失的三分之一。限额赔偿法在限定最高数额的同时,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虽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官滥用权力,避免出现“天价赔偿”的现象,但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精神损害赔偿额的期待也会“水涨船高”,最高限额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法律的稳定性和现实的变化性之间的矛盾。 4、分类计算赔偿法。英国、法国和比利时等国家采用此法,即将损害按项目进行分类,再依项目分别计算出各自的赔偿数额,最后将各项数字相加,得出赔偿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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