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哪些二手房不得转让 |
释义 | 不得转让的二手房如下: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房改房屋;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处于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房屋。 一、住房抵押贷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住房抵押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抵押物房屋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物房屋必须产权清晰; 2、借款人有权完全处置,可以进行抵押登记; 3、抵押人必须将抵押物房屋的价值全部用于抵押贷款; 4、房屋可合法上市交易,易于变现危房、非法建筑或已列入拆迁范围的; 5、产权有争议; 6、抵押已经设定;已经出租给他人,房屋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损害承租人利益; 7、依法查封或者限制转让,工作稳定,有可观的收入,信用记录良好。 二、房产证办下来后什么情况下不能买卖 下列情况不可以买卖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处于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冲突的;鉴定为危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所有权有纠纷的;法律限制交易的。 三、抵押房屋怎么买卖? 已抵押的房屋,买卖程序如下: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由原业主一次性提前归还尚欠银行的全部贷款余额,之后银行释放抵押权,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注销抵押登记,如此,原业主就取得了该房屋的完全产权,接下来,双方即可按照一般的二手房买卖流程完成交易。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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