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般情况下村支书是不能被认定为 贪污罪 的犯罪主体的,在村支书有 贪污 行为的时候,也只能以其他的罪定罪处罚,往往是被认定为 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自然人。 法律客观: 《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