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社会团体法人原则上不具备股权投资的主体资格,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党政机关主办的团体不得投资兴办企业。1、1998年10月25日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4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2、1999年6月29日实施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2006年6月23日废止]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3、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条例发布前已办理登记的,应随时条例的执行予以纠正。工商注册时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呢?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后,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且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不能改变、增减其中的任何一个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以上是关于社会团体法人可以作为有限公司股东吗?的法律知识,您学会了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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