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房屋产权证明的出具是买受人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应当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地产销售契约,在三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登记。房屋产权证明的出具: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办理登记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买卖双方收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印章等,并在缴纳手续费、契税和印花税后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