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代理人如何分担代理责任? |
释义 |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一种代理关系,主要为无诉讼能力的人设定。无诉讼能力的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由法律规定,通常属于普通代理或全权代理。法定代理的宗旨是保障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顺利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法定代理是无偿的,与意定代理的区别在于代理权的产生方式。委托代理的终止条件包括代理期间届满、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等情况。 法律分析 法定代理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代理。在诉讼代理中,法定代理是为无诉讼能力的人设定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如果没有父母或者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人、单位为监护人。精神病人,可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人、单位担任监护人。 如果法定代理人为多人,并互相推诿代理责任时,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人为行政诉讼代理人。 第一,法定代理产生的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委托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权是由委托人通过委托授权而产生的,而法定代理权的产生是不以当事人的个人意志为条件的,而是直接源于法律的规定。 第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也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且一般都属于普通代理或全权代理,没有代理权限范围的特殊限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则取决于委托授权书的规定,既可以是全权代理,也可以是特别代理,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委托人进行法律行为。 第三,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这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正是法定代理产生的基础。实践中,最常见的法定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作为其为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2)配偶一方作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对方的法定代理人; (3)成年的兄、姐作为其未成年的弟、妹的法定代理人; (4)职务代理中的代理人。 第四,法定代理的宗旨在于保证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通过代理行为顺利地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它主要是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第五,法定代理都是无偿的。 法定代理是意定代理的对称,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一种代理关系。与意定代理的区别在于,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非基于本人的授权行为,而是直接由法律根据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而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结语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代理,主要为无诉讼能力的人设定。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其监护人可以担任法定代理人。在多人法定代理时,法院可指定一人为行政诉讼代理人,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的产生不依赖于当事人意愿,而是源于法律规定。其代理权限一般属于普通代理或全权代理,无特殊限制。法定代理主要基于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法定代理的宗旨是保障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权利。与意定代理不同,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包括代理期满、取消委托、代理人辞职、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终止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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