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备案审查属于宪法监督吗 |
释义 | 备案审查不属于宪法监督。 备案审查制度通常被认为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行政管理中的一种常见手段,但不一定属于监督的范畴。 备案审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某些行为、事项或者项目进行备案、审核和监督的制度。这种制度通常适用于需要管理的事项较为简单,但是需要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情况。 备案审查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合法性标准:备案事项的合法性是备案审查的最基本标准。备案机关需要对备案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备案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安全标准:备案事项的安全性也是备案审查的一项重要标准。例如,建筑施工备案需要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医疗机构备案需要确保医疗行为的安全性等; 3、规范性标准:备案事项的规范性也是备案审查的标准之一。例如,某些行业需要遵守特定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备案机关需要对备案事项进行符合标准和规范性的审查; 4、实效性标准:备案事项的实效性也是备案审查的标准之一。备案机关需要对备案事项的实效性进行审查,确保备案事项的实现效果符合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备案审查的标准主要是根据备案审查的对象和目的而定,同时也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规定。备案机关在进行备案审查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查,确保备案事项合法、安全、规范、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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