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加油站在卸油、储存、加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加油站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考虑了油品销售企业对加油站VOCs排放控制的相关建议,以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的可操作性,增加了部分控制要求和排放监测项目,有利于企业理解VOCs排放控制具体技术要求,加强自我管理,促进加油站VOCs进一步减排。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 原标准规定了汽油油气排放限值、控制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本次修订将加油站销售的乙醇汽油和M30以下的甲醇汽油也纳入管控范围,规定了加油站在汽油(包括含醇汽油)卸油、储存、加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二)进一步明确了控制要求 本次修订,对卸油阶段油气排放控制,提出了具体操作规程要求;将储油阶段和加油阶段油气排放控制要求扩大到所有加油站,提出利用红外摄像方式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时不应有油气泄漏,对油气回收管线提出集液器凝结液密闭回收要求;明确在线监测系统指标要求;调整油气处理装置安装要求;根据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运行特点修改、细化了检测方法和流程。 (三)增加了大气环境监测项目 本次修订,为有效测量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情况,根据原储油库标准中的相关限值规定,参考《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增设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排放限值;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HJ 1118—2020)中的相关要求,增设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四)强化了企业自我监测要求 本次修订,明确要求企业建立油气回收系统、维护、维修管理台账,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采样口或采样测试平台。本次修订在标准中单独设立“大气污染物监测”一节明确相关监测频次和指标,新增了超标判定条件,有利于企业开展相关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