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诺不能撤销的原因 |
释义 | 承诺不能撤销的原因在于,有效的承诺到达要约人后,合同就成立,受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承诺迟延是什么意思 承诺迟延又称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但因其符合要约的条件,故可视为新要约;承诺因意外原因而迟延者,并非一概无效。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二、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变更的效力 受要约人对要约合同做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发出新要约;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是有效的承诺,要约人反对的除外。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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