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诺的撤销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什么是承诺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承诺撤回与撤销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情形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以下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符合以上合同撤销条件的,可委托律师收集证据证明对方欺诈、胁迫等, 3、然后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合同。 4、合同撤销的期限(撤销权)为1年。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1、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合同撤销权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3、合同撤销权是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的民事制度。 4、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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