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是: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本来应当配置给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举证责任,可以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等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法律客观: 《 行政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 开庭审理 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 证据 清单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 一审 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 二审程序 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