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 优先购买权 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协商一致的,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夫妻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法律客观: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 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继承 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 抚养 或者 赡养 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