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洪峤会判死刑吗 |
释义 | 会判死刑。被告人洪峤(李某月生前男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2年7月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一审宣判后,洪峤、张晨光、曹泽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20日受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刑事裁定书》显示,上诉人洪峤上诉云南省高院,请求依法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 (一)洪峤的主要上诉理由如下: 1.对一审判决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的罪名、犯罪事实均不予认可,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2.对一审认定故意杀人、盗窃的犯罪事实证据部分有异议,并提出受同案张晨光、曹泽青的供述诬陷。 3.一审在线视频开庭审理,程序违法。 4.向云南省高院申请对其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做司法鉴定。 二审:不应对洪峤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维持原判 洪峤的辩护人提出,未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和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存在影响一审定罪量刑的情形。辩护人建议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查清事实后准确定罪量刑,“不能因其他因素影响先入为主。” (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意见主要为: 1.人民法院决定视频连线开庭审理,庭审方式不违法。 2.建议对洪峤及辩护人所提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 3.二审无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新线索、材料的情形。 对辩护人申请对洪峤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问题,云南省高院称,经查,洪峤家族并无精神病史,洪峤在其平时的学习、生活过程中无异常表现,关于案发过程的供述和辩解,条理清晰,逻辑性强,表现出能完全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 云南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洪峤未委托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对洪峤的辩护人二审当庭出示两份材料,请求对洪峤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经审查,该两份材料系洪峤父亲战友的证言和医师个人出具的意见,所反映情况不能证明洪峤作案时精神状态,且与洪峤现实情况不相一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诉讼代理人提出不应对洪峤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云南省高院予以支持。 云南省高院认为,上诉人洪峤无视他人生命,与上诉人张晨光、曹泽青共谋策划、演练杀人方法,提供资金、部分作案工具,指使张晨光、曹泽青共同杀害了被害人李某月,3人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洪峤归案后虽曾认罪,但在一审庭审前翻供,在有充分证据印证下仍否认指使他人杀害李某月,认罪态度差,毫无悔罪之心,应依法惩处。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受洪峤安排指使,按洪峤要求方式杀害李某月,具有坦白情节,判处二人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云南省高院称:对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本院已予注意。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最终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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