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理论上排污口增加是不允许的,但是实践中随着法律法规的变更,尤其是近年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加严,一些无组织排放增加收集处置装置后变为有组织排放会增加排气筒,并没有要求变更环评或验收,只需要在按法定排污口要求设置监测点监测平台并例行监测就行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