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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院内死亡报告的时限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死亡病例,一般情况下应在1周内组织讨论;特殊病例(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1周内进行讨论。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本科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教科派人参加。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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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7:5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