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子女的定义是什么? |
释义 | 随迁子女是指随着务工父母到城区居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户籍登记在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家长需在当地有稳定工作、住所、收入并缴纳各种保险,符合这种情况的家长的子女即为随迁子女。 法律分析 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着务工父母到输入居住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能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随迁子女家长在当地有稳定的工作,有稳定的住所,有稳定的收入,并且缴纳各种保险,这样家长就是这个地方的常住人口,虽然不是户籍人口,但是符合这种情况的家长,其子女就属于随迁子女。 拓展延伸 居住子女的权益和保障措施是什么? 居住子女的权益和保障措施是指为了保护和维护居住在离异或分居父母的子女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子女能够获得稳定的居住环境、健康的成长条件以及充分的父母关爱。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确保子女享有双亲抚养权、探望权和交往权;制定父母间的抚养协议或判决书,明确居住安排和责任分担;监督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确保提供足够的生活费用、教育支持和医疗保健;提供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子女适应新的家庭环境;设立独立的机构或部门,负责监督和维护居住子女的权益。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居住子女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健康、安全地成长,并维护他们与父母之间的正常关系。 结语 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地的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到城区居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符合稳定工作、住所和收入条件的家长,其子女属于随迁子女。居住子女的权益保障措施旨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包括双亲抚养权、居住安排和责任分担等方面。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居住子女健康成长,并维护他们与父母之间的正常关系。通过这些措施,我们能够为随迁子女和居住子女提供稳定的居住环境和充分的父母关爱,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五条国家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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