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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补办土地使用权证?
释义
    补办土地使用权证的方式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递交补办申请,等待相关部门核实土地现状;核实确认后登报说明遗失情况,携带身份信息、土地信息等基本资料前往土地管理所领取新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我想请教一下农村的土地使用权证怎么办
    农村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应先进行申请以及进行土地现场的勘查,同时当事人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交由村委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上报,从而办理土地使用证件。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我想问一下,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怎么规定
    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是: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公益事业性、其他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文体、娱乐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仓储用地50年;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国有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证
    房产证、土地证上性质是划拨可以过户。划拨土地住宅办理过户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核,由受让方办理划拨土地出让、依法补缴使用土地的出让金。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没有证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可行
    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领取了土地使用权证,才代表享有土地使用权。在没证的情形下,不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需要哪些资料
    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需以下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4、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原件)、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原件);5、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6、地籍调查表(原件)、还需提供专业技术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调查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7、四邻指界人身份证明书;8、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复印件);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该内容由 柴云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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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