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辛某(女)和路某于2002年2月结婚,孩子出生后双方筹资承包一百货门市部,路某负责经营,辛某在家照看孩子。后来,路某以晚上看店为由经常不回家居住,双方为此不断生气,感情逐步恶化。辛某感到丈夫不愿意再和自己共同生活,便提出和路某离婚,路某同意。2005年10月,双方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不久,辛某听说路某在离婚前经常和一女人住在一起,就质问路某,路某对此承认。辛某于2006年5月提起诉讼,要求路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分歧] 对该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对辛某的诉讼请求应该支持,理由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辛某在登记离婚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该得到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辛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