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诉公司围标行为 |
释义 | 投标过程中发现围标,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包括暂停招标采购程序、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移交其他部门处理、驳回无根据的投诉、对虚假投诉人作出处罚等。同时,建立投诉和举报处理联席会议制度,监察机关定期通报处理情况并研究重要案件处理意见。 法律分析 1、投标过程中发现围标,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2、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1)投诉正式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应暂停; (2)举报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原则上不停止; (3)投诉或举报情况属实,招标采购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行政处罚; (4)虽未投诉或举报,但在调查中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一并进行处理; (5)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6)投诉或举报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予以驳回; (7)认定属于虚假恶意投诉或举报的,依法对投诉人或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建立投诉和举报处理联席会议制度。监察机关每季度召集各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投诉和举报受理情况和处理情况,研究重要案件处理意见。 拓展延伸 揭露公司围标行为引发的市场混乱 公司围标行为是一种不诚信的商业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还给市场带来了严重的混乱。揭露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通过公开曝光这些围标行为,可以让更多人了解到这种不良行为的存在,并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警惕。同时,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公司的监管力度,制定更严格的法规和制度,打击围标行为,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和健康发展。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公正、诚信的商业环境,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结语 揭露公司围标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打击围标行为,确保市场公平、透明、健康。共同努力,建立公正、诚信的商业环境,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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