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基本权的核心权利?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_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实际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以保证。 劳动权是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权,生存权利也就没有保障。劳动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既然是一种权利,那么存在权利人的同时也必然存在义务人,在劳动权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人是公民,而义务人则是国家,这是一种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民法上说的劳动关系不同。 团结权是宪法和劳动法确认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团结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团结权是指劳动者组织和参加工会并保证工会自主运行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则是指劳动者运用组织的力量对抗雇主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团结权(狭义)、团体交涉权和罢工权。这三项权利被国外劳动法学界普遍称为“劳动三权”,日本法学界则称为“劳动基本权”。 劳动法形式 实质意义上的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内容导源于何处,也就是指法律经济根源和政治根源。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存在形式,即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在法学用语中,法律渊源一词一般是从形式意义上使用的。为了区别实质意义上的法律渊源,称为“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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