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委委员与候补委员的区别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中央委员:是一个党派或团体的中央委员会正式成员的通称。中央委员本身不是具体职务,因此没有明确的行政级别。但是中共中央委员通常都兼任具体的党政职务,一般是省部级及以上的领导人。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中央候补委员:指一个党派或团体的中央委员会的候补成员。中央候补委员本身没有行政级别。担任中央候补委员者的行政级别来自其所担任的实际党政职务。在实际操作中,中央候补委员多为正厅级以上官员担任,且其中多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或各省区的副职党政领导和重要地级城市的主要领导。中央候补委员有列席中央委员会的权利,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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