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警察警衔晋升标准: 1、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2、胜任本职工作; 3、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一、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1、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2、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3、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4、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二、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