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租房不可以继承,继承者只可以继承死者的合法遗产,死者只有公租房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公租房不属于遗产。以下同住人可以继续租赁:本市暂无常住户口,与原承租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租赁他处住房或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现承租公房,但户口未迁出的等。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