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房承租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
释义 | 我国公房的承租权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承租人去世后,公房承租权不属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与出租人协商继续承租。 一、继承人向债务人追债的法律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继承人向债务人追债的法律依据: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合法财产中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财产性权利,比如债权。所以当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不仅可以继承其遗产还可以继承其财产性权利,即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所拥有的债权,所以继承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债。 二、公房子女可以继承吗 公房子女不可以继承。原因如下: 1、只能是私有财产才可以继承。而公房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公房承租人没有房产证的,只有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只有租住权,没有处分权。公房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 2、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三、公租房承租人死亡 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2、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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