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义务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又久治不愈的;离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13、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二、解决分居关系的法律有哪些 1、我国对事实婚姻应采取相对承认主义,顺应中国传统的婚姻习俗,符合现代社会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制度价值。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对事实婚姻作出明确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1)双方共同生活达2年以上,其间未有间断; (2)虽然双方共同生活未满2年,但同居生活期间已经育有子女并且双方对同居生活之事实无争议。 2、加强对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同居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由来已久,婚姻家庭关系的多元化倾向已不可逆转。在我国实践中,同居关系当事人诉请离婚,法院均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判决。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是合法的,“但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讲,有挂一漏万的感觉,这不是简单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就能一了百了的。 |